摘要:(头条)中国足球协会裁判评议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详情...
中国足球协会
裁判员评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裁判判罚,统一对规则的理解,统一判罚标准,促进裁判员专业学习,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裁判工作质量,中国足协(以下简称足协) “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判委员会)下设裁判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对裁判的判罚作出最终技术判定。中国足协在各类赛事中的裁判案例并对职业联赛裁判员的裁判业务进行评估。 为规范评审工作足球裁判规则视频,根据《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裁判组织管理规定》和《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工作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审查组在中国足协裁裁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是中国足协对裁判案件的最终技术裁决机构。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评审组有权对中国足球协会或者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选派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中裁判员的典型案例和争议案件进行评审。裁判员。
第四条 意见范围
(一)送审裁判长(主裁判)审查的判例;
(二)尚未送审但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判例;
(三)相关赛事组织部门移送的判例;
(四)涉及得分、失分、红牌等引起重大争议的判例;
(五)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处罚尺度、提高从业人员对足球比赛规则的了解、营造良好裁判环境的典型案例。
第三章 评审组成员
第五条 人员构成
(一)评审组成员原则上由退役国际级裁判员或助理裁判员组成。 现任裁判员不得担任评审组成员。 未担任过中国足协顶级联赛裁判员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组成员。
(二)评审组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 正式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第六条 会员设置
(一)评审组由正式成员若干名和候补成员若干名(候补成员资格与正式成员相同)。 一般情况下足球裁判规则视频,正式成员将参与评审工作,进行技术讨论、投票并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涉及复审案件的参赛队伍、裁判员与复审组正式成员有关联(在同一会员协会注册或有其他关联关系)的,该成员自然退出复审,由候补成员参加按顺序进行审核。
(二)评估小组成员由中国足协裁军委员会推荐,并经中国足协批准。
(三)评估组设组长一名,负责评估组的工作并撰写评估报告。 设副组长2名,协助组长工作,当组长因回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评估工作时,负责评估工作并撰写评估报告。
(四)评估组设评估秘书一名,负责接收评估案件及相关材料,参加整个评估会议,记录讨论过程和评估结果,并向中国足协提交正式评估报告。 评审秘书不得担任主动裁判员。 参加评审会议时没有表决权,不得对技术评审发表意见。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审查秘书就需要审查的先例及相关材料与审查组长(组长回避或无法主持审查工作时,为副组长)进行沟通,并组织逐人审查会议审查案例。 审查会议可以集中组织,也可以在线组织。 评审秘书应当在会前将评审案件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每位评审委员(包括按照规定参加的候补委员)。 如果时间或其他会议条件不允许,审核秘书可以将案件资料提交给需要参加审核的审核委员和候补委员,由委员直接反馈个人投票意见。
(二)在对某一先例进行审查前,经审查组组长、副组长允许,审查组成员仅在必要时可以联系有关裁判员询问当时的具体情况。
(3)评估工作主要通过评估人员讨论、投票形成评估意见并完成后期程序。 具体组织、会议纪要、计票、归档由评审秘书负责。
第八条 评注规则
(一)任何案件的审查,参加审查的委员(或候补委员)人数必须为单数(除非因避免替换而导致人数不足而为偶数)。 评审组成员(包括参加评审的候补成员)可以在评审会议上公开发表各自的技术意见。
(二)涉及重大赛事或者典型案件的评审会议,经中国足协批准,裁判部或者中国足协可以派代表出席。 代表在评审和讨论时可以介绍与竞赛相关的信息并发表意见,但在投票时没有投票权。
(三)参加复核的复核组成员和候补成员必须对本案处罚是否正确进行投票。 意见必须明确,每人一票,不得弃权。
(四)判例审查结果原则上以少数投票者的多数意见为依据。 因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参加复核的会员人数为偶数且不同意见票数相等时,复核结果支持现场比赛官员作出的处罚,且审查报告中将会注明。
第九条 审查报告
(一)正式评估报告由领队或者领队授权的副领队以评估组的名义撰写,报中国足协。 后续工作由裁判部门或中国足协负责实施。
(二)裁判部门或中国足协将根据评审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和处罚条款实施后续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禁赛等处罚。 裁判部门或者中国足协在执行判罚时足球裁判规则视频,应当将评价结果告知相关裁判员。
(三)中国足协裁军委员会定期向裁判员发布定期评估报告。
第五章 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 评价方法
(一)典型案例的范围和记录
1 范围
典型案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点球、红牌、黄牌、越位、其他与得分和失分相关的方面、群体冲突事件的处理、与视频助理裁判介入相关的判罚决定等。
2、文件材料
案件档案包括剪辑后的各角度适当长度的视频文件,以及案件相关信息。 对于有视频助理裁判的比赛,应提供 VAR 视频。 视频文件名应包含比赛相关信息以及裁判监督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
评审组成员必须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专业评审。 依据:
(一)足球比赛规则及视频助理裁判手册。
(二)国际足球理事会、国际足联、亚足联相关文件精神。
(三)中国足协对各级联赛年度处罚标准统一。
(四)足球精神和比赛规则理念。
第六章 评价原则
第十二条 竞赛以竞赛事实为依据,以竞赛规则为准则。
第十三条:公平、公正、客观,站在裁判角度积极评价。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必须发表独立评审意见。
第七章 评估报告要求
第十五条 评审报告应当载明:案件情况、评审组成员参与情况、比赛事实的认定、裁判判罚的正确性、判罚的规则依据、判罚事件性质的认定等。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必须及时形成,不得影响后续裁判员选拔工作。
第八章 鉴定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中国足协同意,评审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就评审活动发表意见或者评论。
第十八条 评审组成员或者候补成员无权向评审组外人员或者单位泄露评审视频、讨论过程、评审结果的,取消其评审组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军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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