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足协关于延期举办2020中国足球协会超级杯赛的通知为了响应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自2020年1月25日开始...
1.外籍球员/教练工作合同
(一)适用法律和管辖权
首先,无论是外籍球员还是教练,他与国内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都是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定义的涉及国际因素的工作合同。 因此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根据国际足联相关规定,该合同将根据工作性质分别由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和球员身份委员会管辖,并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及转会规定》) RSTP”)和其他相关事项将适用。 规定审判适用瑞士法律。
(二)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对不可抗力的定义
1. 国际足联
根据《国际足联RSTP》,是否存在正当理由“正当理由”是国际足联判断合同双方是否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核心判断要素合同[1]。 国际足联通过大量案例反复强调,只有在存在客观情况妨碍工作关系合理存在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前终止工作合同。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也将纳入国际足联的规则范围。 根据一个标准进行衡量。 如果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克服它以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必须努力克服它。
2.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
根据瑞士法律及CAS补充的相关案例,只有当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时,债务人相应的合同义务才消灭。 可见,不可抗力事件应是由环境因素或第三方造成的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即使尽到勤勉义务也无法克服的异常“外部”事件。 如果双方据此解除或变更合同,必须证明:
(一)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合理预见且无法克服的;
(二)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
2012年,萨德港体育场发生骚乱,造成严重暴力事件。 此后,埃及足协宣布无限期禁赛。 在该案中,CAS在裁决中认为,联赛停摆与俱乐部支付已拖欠球员工资的义务无关;
(三)情势变化直接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如果俱乐部仅受到经济影响,则无法直接获得终止工作合同的权利。 因此,俱乐部应注意区分无法履行工作合同是由于疫情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
(4) 变更的发生不能归咎于当事人:
当事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阻碍合同的继续履行。 例如,如果俱乐部、球员/教练在知晓疫情的情况下,仍前往有感染风险的地区进行训练或接触危险人群而患病,则应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导致无法继续比赛。合同。
(三)疫情对外籍球员/教练工作合同的影响
考虑到目前足球比赛的恢复时间尚未确定,且疫情本身可能不会直接阻碍合同义务的履行(部分俱乐部通过海外集训等形式行使工作合同项下各方权利,确保健康防护措施 因此,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具体行政命令和中国足协的指导意见明确赛事最终推迟时间之前,疫情是否确实导致工作合同无法履行还有待观察。如果俱乐部需要确定是否终止合同或者主张变更合同,更合适的时机可能是在确认疫情对联赛的影响之后。
对于球员/教练来说,同样,当前的疫情并不构成解约的正当理由。 目前,国内联赛只是暂停,并不一定会导致所有工作合同无法执行。 除非官方或俱乐部确认联赛取消或长期停赛,否则球员/教练有合理的基础与俱乐部就下一步履行工作合同进行谈判。
2、国内球员工作合同
(一)行业内无规定、案例可循
对于因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与国际足联采取的审理方式类似,中国足协在个案中也优先适用足协的相关规定。 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是裁决的重要依据。 考虑到中国足协是国际足联成员协会之一,现行《中国足协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转会规定》)内容符合《国际足联RSTP规定》 ”。 除了《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工作合同基本要求》中提到,当俱乐部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薪酬外,目前尚无关于不可抗力或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国内足球场形势的变化。 行业内与疫情影响相关的参考案例也很少。
(二)海外案例的启示及我国的政策指导
由于职业运动员劳动合同的特殊性,我们不能将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直接等同于劳动关系。 但在没有具体适用的法规和案例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和现行国家政策将成为重要的参考指令。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以及从业人员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力的人员。 企业应当将其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且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天)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相应地,对于国内球员的薪资支付,现阶段执行原有的合同内容显然更符合当前的政策导向和维护行业工作合同稳定的初衷。
3、国内外球员转会
(一)疫情对国内市场转让进度可能产生的影响
虽然中国足协尚未表态是否会调整2020年冬季转会窗口的时间安排,但考虑到大部分欧洲国家的转会窗口已于1月底关闭,中东欧国家也基本会关闭。窗口最晚将在二月底“关闭”。 因此,如果国内冬窗期延长至目前截止日期2020年2月28日之后,将意味着国内俱乐部将获得相对充裕的时间来补充引援。
1、境内注册球员转会至海外俱乐部
所有国际转会都必须通过国际足联的转会匹配系统(以下简称“TMS系统”)完成,因此转出和转会俱乐部需要在TMS系统上输入相应的信息,而球员的新俱乐部属于转会待国家足协收到原俱乐部国家足协颁发的国际转会证书(以下简称“ITC”)后,方可正式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内球员的转会,《国际足联RSTP》附件3第8.2条明确规定,新的境外足协应不迟于转会之日向原国内足协提出ITC申请。祖国的窗口关闭了。 因此,在目前国内比赛环境因疫情面临诸多不稳定因素的情况下,各俱乐部都与接下来的海外俱乐部合作,加快工作进度,赶在海外转会窗口前租借或转会球员。足球协会关闭。 出去。
2、海外注册球员转会国内俱乐部
原则上,各国俱乐部在注册期满后不得再添加球员。 因此,由于国内外转会窗口时间的差异,虽然国内俱乐部仍处于能够招募球员的状态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但欧洲俱乐部可能会因为这一担忧而在国内窗口关闭后不再接受转会或租借报价。 这是为了避免玩家流失后无法补充的困境。 例外的是,许多南美国家的转会窗口仍然开放,许多国家足协还允许俱乐部在转会窗口关闭后的一定时间内、在一定条件下注册额外的自由球员,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帮助。 减少国外俱乐部在转会球员时的顾虑。
(二)疫情导致换证延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目前,中国足协也实现了办理国内球员转会的信息平台,其功能定位可以大致理解为国内版的TMS系统。 虽然疫情的出现导致全国节后复工进度放缓,出现意外因素的可能性也有所增加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但基于之前对不可抗力的讨论,如果俱乐部不这么做的话,由于间接且客观可克服的原因,及时为外籍/国内球员索取转会证明,可能很难以不可抗力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此外,根据《转会规定》第52条(源自《国际足联RSTP》第18.4条)所遵循的原则,俱乐部可能无法以无法获得球员转会证明作为抗辩理由。履行工作合同。 为此,也建议各俱乐部在各自的中国足协信息平台和TMS系统操作规范中建立应急响应制度,避免因意外而导致转会流程无法顺利进行。
4. 总结
现阶段,对于下一步涉及劳动合同和转会事宜,建议以体育主管部门和中国足协现有的政策方向为指导,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启动个案。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 讨论与分析。 疫情期间,俱乐部、球员、教练应尽力进行全面、及时的书面沟通,并注意证据的固定和保留。 此外,以此次疫情的影响为启示,今后俱乐部在与球员或教练签订工作合同时,也可以根据各类不可抗力的影响,约定设定相应的合同终止条款,这样以便在出现相关情况时有更好的安排。 作为直观的参考。
[1] 《FIFA RSTP》第 14 条:只要有正当理由,A 可以由任何类型的当事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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