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让规程的修正案(1625号通知)本次《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让规程》的修正案(1625号通知)其核心是将现阶段球员注册转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进行明确,提高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
此次《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1625号公告)修订的核心是明确当前球员注册和转会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提高争议解决机制的效率。
(一)明确了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
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是指一切公民权利的行使不得超出其合法限度,否则就构成滥用权利。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的程度和范围。 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就违背了权利存在的目的。 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组成部分。 这是法律中一个非常基本的原则。 此次修订包括一项关于滥用的新条款,其中一方(球员或俱乐部)旨在迫使另一方终止或更改合同条款。 在我国,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关系基本相当于劳动合同关系,但不相当于雇佣关系,也不相当于平等民事关系。 对工人的保护还是很强的。 然而,在体育领域,恰恰有一些具有支配地位的俱乐部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滥用权利。 通常,俱乐部会单独训练球员并跑几圈。 此前,在各项足球法规中很难明确找到此类行为的后果,导致仲裁机构很难找到打破球员困境的依据。 该条款现在为球员合法终止工作合同而不受纪律处分提供了基础。
(二)俱乐部应及时支付球员工资
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对俱乐部拖欠球员工资的定义进行了多次调整,包括6个月期限、3个月期限等。中国足协目前掌握的标准是工作合同如果拖欠工资,可以终止。 现在国际足联已将上述期限的长度统一为两个月。 即如果俱乐部在合同规定的发薪日拖欠球员工资两个月,球员有权以正当理由解除合同。 同时还明确,如果工资不是按月支付且累计工资相当于两个月的,也可以适用这一规定。 当然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国际足联也明确了解行使终止权的程序,要求有至少15天的宽限期。 根据该条款的含义,只需通知一次,而不需要像我国合同法中行使部分解除合同的权利那样进行额外提醒。
第二点是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时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对于单方违约,在实际执行中尚无明确的原则或指导。 球员的工作合同往往带有数亿的违约金,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平衡。 新转让条例规定,单方无故终止合同的一般原则是赔偿金额应等于提前终止的合同(原合同)的剩余价值。 在此基础上还规定,如果球员在决定终止原合同时签订新合同,则应从原合同剩余价值中扣除原合同剩余时间对应的新合同价值。合同,球员还有权获得相当于三个月的合同。 六个月工资的额外补偿。 尽管该条款的表述较为复杂,但仍可作为仲裁机构防止标准不一致的参考标准。
另一项条款禁止合同的所谓“宽限期”。 该条款的滥用造成了很多付款不诚实和履约的不确定性。 当然,新出台的规定还需要一段时间来消化。 中国足协何时正式实施这些规定还有待观察。 同时,这些条款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比如培训协议是否按照该标准执行; 更严格的球员保护政策是否需要调整; 如果不调整,是否要严格执行15天宽限期等。
(三)裁判结果应当有效执行
无论是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还是国际足联、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裁决,没有得到有效执行是一个普遍现象。 虽然根据《纪律守则》的规定,任何自然人或者组织违反或者不执行中国足协、体育仲裁院、国际足联、亚足联的决定的,中国足协可以对其予以处分。以下处罚:追加罚款、暂停参赛、减少转会名额、扣分、取消报名资格。 对于违反体育仲裁法院、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决而拒绝支付罚款和相关款项的组织,将从联赛保证金或股份支付中扣除相关金额,以支付体育仲裁法院裁定的款项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并没有因为不履行裁决而下达过多的处罚。 1625号公告的修改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该条款的核心含义是促进金钱义务的履行,授权仲裁机构在裁决中直接载明对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义务人将确定纪律处罚,而不是可能的纪律处罚。 对俱乐部的此类处罚是禁止国内/国际球员转会,最长期限不超过连续注册期三个; 对于球员来说,禁赛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如果在处罚期间全额付款,则处罚可以立即终止。 当然,这也附加了一些额外的条件,比如45天的履约期限。 这个制度和我国的制度类似,民事判决书规定,如果不按时支付,利息将加倍。 效果如何,以及中国足协何时能够采用,还有待观察。
(四)排除管辖权,追回容易但追回难
2018年是中国体育法的大年,以多个司法机构的案件为代表。 知识产权方面,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新浪诉凤凰网关于中超联赛直播是否构成作品的二审判决; 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上海英迈公司诉体育娱乐文化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先前的禁令裁决; 相关利益相关方也可能对中超涉嫌垄断行为发起调查。
从管辖范围看,第一起案件是李根诉沉阳东进俱乐部拖欠工资案。 辽宁省高院认为,此类纠纷属于特定领域纠纷,根据《体育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处理。 本案排除了法院和劳动仲裁系统对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的管辖权。 但法律适用的一大误区是,《体育法》中的仲裁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仲裁机构,与中国足协设立的行业仲裁委员会完全不同。 目前东进俱乐部已被中国足协注销。 根据《中国足协仲裁规则》,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李根与东进俱乐部之间的仲裁案。 李根的民事权利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他的权利无处伸张,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而且,该案是辽宁省高院的再审案件,是今年的优秀指导性案例。 此案的后果目前还很难预测。
第二起案件是申请人胡安·德迪奥斯·克雷斯波·佩雷斯和申请人阿方索·巴尔加斯向体育仲裁法院(CAS)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案件结论为:人民法院认可并执行CAS仲裁裁决。 我国足球界认可体育仲裁院(CAS)的有效性,这很容易理解。 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劳资纠纷本身确实属于强制排他性预管辖,这完全符合国际足联的规则。 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完全排除CAS管辖。 而在国际范围内,各国司法系统都对CAS裁决的有效性提出了实质性审查。 然而,我们的人民法院似乎不仅为了“省事”而将国内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体系之外,还交出了司法主权。 人民法院的立场令人难以理解。
无论是我国司法制度与足球仲裁制度之间的管辖冲突,在每个案件的管辖上都采取“利己”原则。 但对于管辖权问题,发出去容易收回来难。 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一直强调司法主权的原因,否则后悔就来不及了。
4、现行的经纪人制度违背了球员市场良好发展的初衷。
足球代理是指将球员介绍给俱乐部签约或续约,或介绍两个足球俱乐部签署球员转会协议的行为。 2015年,国际足联取消了原有的足球经纪人制度。 原来的国际足联代理人被废除,由各会员协会制定自己相应的代理制度。 中国足协选择了考试准入制度,即要获得中国足协球员经纪人资格,就需要参加考试。 如果您获得国际足联其他会员协会的经纪人资格,也可以通过注册成为中国足协认可的经纪人; 此外,一些会员协会选择了注册制,比如足协,这意味着他们只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获得球员经纪人资格。 因此,一些球员经纪人选择向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注册,例如香港足协,以更容易获得中国足协经纪人资格。 目前的市场现状是,无论是足球行业管理者、俱乐部甚至球员都认为现有的经纪人制度扰乱了球员转会市场。
(1) 推动转会市场的是投机行为,而不是青训补偿。
据统计,2017年11月,经纪人佣金支出升至4.46亿美元,自2013年以来增长了105%。这一数额远远超过俱乐部通过“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获得的补偿。 2017年,俱乐部在这方面的收入仅为2000万美元,比经纪人佣金少了22倍。 代理费远远超过为俱乐部培养球员提供的金额以及为整个足球发展提供的青训补偿,这当然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 随着足球成本的不断增加,经纪人佣金金额不断增加,而通过“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投入足球的资金却没有增加。 最重要的原因是,推动转会市场的是投机行为,而不是青训补偿。 因此,对现行代理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二)利益冲突积累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1、代理商资源越来越集中,影响公平竞争。
目前的系统允许经纪人为新入队和离队的俱乐部以及转会球员代理,一名经纪人可以有效地代表转会交易中涉及的所有各方。 现有的代理框架导致经纪人对俱乐部和球员的影响力越来越集中并集中在少数个人和团体手中,从而增加了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2、利用第三方所有权、过桥转会等扰乱转会市场秩序
第三方所有权是指俱乐部以外的实体或个人拥有球员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而俱乐部只能部分或无权拥有这些权利的一种商业模式。 第三方所有权在南美洲很受欢迎,但由于其积极和消极的后果而受到欧足联的抵制。 第三方所有权被俱乐部视为筹集资金和分担投资风险的杠杆,但它也带来潜在的经济和道德风险。 经济上,第三方追求经济利益可能导致资本外流,破坏球员合同的稳定性,削弱金融监管体系,并可能使足球成为犯罪集团洗钱的渠道。 从道德上讲,第三方可能会通过操纵玩家来破坏游戏的完整性,并剥夺玩家发展职业前景的自由。 西汉姆联的转会案促使国际足联禁止从球员那里获取经济权利的第三方对俱乐部施加不当影响。 2014年,国际足联最终决定废除第三方所有权,但同意给予各国足协一定的过渡期。 国际体育仲裁院对于第三方所有权的立场也经历了从“承认”到“禁止”的转变。
第三方所有权被禁止后,代理商提出利用租赁和“过桥转让”的方式规避第三方所有权。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条例》下的租借用途在很大程度上尚未确定。 再加上这方面相关规定的缺失,给俱乐部和经纪人留下了很多利用各种借口的机会。 使用贷款转让(转租)以避免第三方所有权的原因有多种。 当一名球员被转会到一个俱乐部,然后立即转会(无论是永久还是租借)到另一家具乐部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而该球员最初没有从前一家具乐部转会时,就会发生过渡转会。 玩家。 还可以通过过桥转会的方式减少原俱乐部应得的训练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
不可否认,贷款可以有合法的“玩理由”。 例如,俱乐部可能会签下一名青少年球员,但前提是他可能无法定期参加比赛,并出于“训练和发展”目的而直接租借该球员。 然而,这种在代理人控制下的贷款转移往往会侵蚀转移制度的完整性,通常没有任何正当的“发挥理由”,其主要目的仅仅是为了商业利益或避税。 当然,经纪人通过阴阳合同扰乱转会市场秩序的问题一直存在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需要严厉打击。 此处不再作为新问题进行阐述。
(三)现有代理制度亟待改革
解决经纪人扰乱转会市场的问题可能需要在现有框架内进行重大改变。
1.完善代理人职业准入标准,实行认证代理人强制性继续教育制度。
2.保护职业生涯短暂的球员并确保合同稳定性,保护联合机制薪酬,抑制投机行为,确保与转会规则目标的一致性。
3. 只允许代理人代表一方,以消除利益冲突。
4.限制经纪人可以代表的球员和俱乐部的数量。
5. 设置代理佣金上限。
6、通过转会撮合系统公开并要求球员交易透明化,并通过结算中心支付经纪人佣金。
7、制定更加严格有效的处罚机制,对球员、俱乐部和经纪人进行处罚。
作者:刘万勇,北京中通策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足协纪委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教科文体委员会委员